受管制产品

 关于2006年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的修订等

《劳动安全卫生法》修改如下,原则上完全禁止石棉的使用。

  1. 1自2006年9月1日起,禁止制造、进口、转让、提供或使用所有含有石棉的产品(以下简称“制成品等”),但附表中列出的产品除外。
    此外,2006年9月1日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建筑材料、密封材料等所谓库存物品不得转让(出售)或使用。
    请注意,有关制造和禁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正在使用的物品,而该日期之后仍继续使用,但如果通过召回等方式更换为新物品,则可以采用以下替代方法:不含有石棉将被应用。
  2. 2对于受管制的“含有石棉的制剂和其他产品”,按重量计从“石棉含量超过1%的产品”更改为“石棉含量超过0.1%的产品”。